注冊資本可以說是所有創業者在準備創業時要遇到的第一個與自己專業無關的晦澀名詞,也是第一個要與新公司合規化發生關聯的事項。注冊資本是一個公司法概念,按照新修訂的《公司法》及相關條例,“注冊資本”的登記管理已經從“實繳登記制”調整為“認繳登記制”。
注冊資本的實繳制和認繳制
認繳制又叫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工商局的營業執照只登記公司所有股東認繳的注冊資本積累,不強制要求提交驗資報告,杭州注冊公司時將認定的注冊資本設定一個期限間隔繳清,不需要一開始就繳全。
這個制度改革對初期創業卻資金不足的人來說是很好的,一開始不需要花費大的資金,只需要在期限內繳費全就行。不足之處就是具有法律風險,一旦公司在此期限內發生債務糾紛或者依法解散清算,就需要將剩余的資金全部繳清清行!
實繳制是指公司營業執照上的注冊資本數額是多少,銀行的驗資賬戶上就必須存有這個數目的資金。就是說一開始就需要將注冊資本繳全,不可以缺繳。這種方式好處在于一開始就解決,未來不必承擔繳納納資本,發生任何債務糾紛可以及時解決。不足之處就是對開始創業的資金有要求。
不是所有公司都可適用認繳制,金融類公司,典當行,勞務公司,募集式股份公司不適用認繳制。注冊資本認繳制,不等于可以只認不繳
2013年1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做了重新修訂,涉及對資本登記制度,注冊資本繳納制度以及簡化登記等事項,注冊資本從以前的實繳修訂為認繳納,注冊資本由以前的最低限額限制修訂為除法律特殊規定的行業類別需滿足特別規定外其他則不做要求。
在這樣放松資本管制的情況下,我們可以看到很多公司工商登記信息中對外公示的注冊資本高達上千萬乃至億元,而實際出資額可能百分之一都不到,有些投資人甚至實際出資額為零。但是國家施行注冊資本的認繳制,不代表注冊資本可以只認不繳,更不代表可以不承擔注冊資本對應的責任。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八條以及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股東應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設立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法進行其財產權的轉移處置。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公司的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納出資的,除規定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必須向已按期足額繳納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出資的貨幣或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任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因此,盡管公司法取消了強制性的注冊資本實繳時間限制,股東仍應按照公司章程中規定的注冊資本實繳時間要求按期足額繳納其所認繳的出資,否則除需足額繳納納外,還需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以及罰款。
資本認繳的加速到期
1資不抵債時不會加速過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三條的規定,股東未達成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要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追加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債權人要求未達成共識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采取或未達成全面展開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一般的司法實踐中,公司債權人以公司資本顯著不足為由,要求出資期限尚未屆滿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通常不會得到法院支持。
因為實踐中,公司出資信息已經過企業信息公示平臺的公示,在公司相關信息已披露的情況下,債權人仍決定與該公司強制該交易的,甚至存在公司資本充足率著陸的不足,亦無法避免為由認可股東未達成預算出資義務,從而要求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2公司解散時會加速到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納的出資均值作為清算財產。股東尚未繳納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按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條和第八十條的規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
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聲稱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發起人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法律支持。
綜上所述,當公司資不抵債時,出于保護投資人權益的考慮,公司債權人無法請求注冊資本的實繳義務加速終止;但是當公司主動解散或因破產而被動解散時,股東關于注冊資本的實繳義務會被加速到期,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也應完成實繳。